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分会(下称“本分会”)是由全国建筑工程设计咨询企事业单位、建筑设计领域社会组织及相关人士自愿结成的,依法维护建筑设计行业权益、引领和促进行业企业创新体制机制与持续健康发展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分会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下称“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在协会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成为桥梁纽带”的办会方针,本着“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强化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的宗旨开展活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不断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为主线,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加快推进科技和管理创新为引擎,持续推动建筑设计行业能力建设,提升工程品质,增强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建筑设计在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为推动城乡建设和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分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本分会将配合协会,或受协会委托或经协会批准开展业务活动,如需行政许可的,应以协会名义办理。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开展建筑设计行业统计和调查研究,收集研究国内外相关信息资料,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开展专题研究等提供依据;
(二)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制(修)订等任务,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改革发展;
(三)根据协会团体标准编制工作安排,组织编制建筑设计领域的团体标准;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刊物和资料(含电子出版物),以《建筑设计管理》杂志为会刊,建设管理本分会网站,组织信息交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五)建立健全职业道德标准和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倡导会员单位执行有关法规,配合协会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七)发布行业信息,开展与建筑设计相关的政策、法律、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本分会会员单位在体制机制改革、人才队伍建设、技术进步与新技术应用、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资产财务管理、依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课题研究、经验交流与推广等活动;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
(八)根据协会授权,承担“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建筑设计)评选工作,参与“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科学技术奖”评选的相关工作,发挥评优引导作用,促进行业创新型人才培育环境建设;
(九)受协会委托或经协会批准,积极发展同国际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支持、组织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会员单位和国内本行业企业的利益;
(十一)完成协会委托的其他任务,以及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工作条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成为本分会会员:
(一)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的国外境外的企业或组织;
(二)各地区勘察设计协会、各行业勘察设计协会所属建筑设计分会及相关专业技术分会(或机构);
(三)长期从事建筑设计与管理工作,热心建筑设计事业的知名或资深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的资质(或资信)证书(复印件);
2.同业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个人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单位或个人的业绩说明文件。
(三)符合第八条的国内企业、组织或人士及国(境)外企业或组织,向本分会提交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由本分会进行会员资格条件初步审核。
(四)由本分会报协会秘书处进行会员资格审查。
(五)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由协会理事会或授权本分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的权力: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类会议与活动;
(三)申报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参选与诚信单位的参评,优先获得本分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四)对协会和本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
(二)遵守《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
(三)自觉维护行业与协会、本分会的合法权益,遵守协会、本分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四)按协会会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认真执行协会、本分会的各项决议,努力完成本分会安排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关心协会、本分会工作,加强与秘书处的联系,主动沟通情况,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密切与会员之间的多方位信息交流,不断总结经验并相互借鉴,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如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和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示:
(一)两年不缴纳会费的;
(二)有严重违反《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及本工作条例行为的;
(三)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执业资质、营业执照等处罚的;
(四)有严重失信行为,对行业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
第十四条 因不缴纳会费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单位,在足额补交会费后随即恢复会员资格;因其他情形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单位,经认真整改,消除有关违规、失信行为的负面影响后,可在两年后重新申请加入协会及本分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条例;
(二)决定本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分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协会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本分会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表决本分会名称变更提案,报协会审议决定;
(七)表决本分会终止提案,报协会审议决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本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核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应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因特殊原因采取其他方式的,应经协会批准。
第十七条 经本分会理事会或者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1名本分会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条例,本分会名称变更提案,本分会终止提案,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分会会员资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所在单位应持有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人员规模100人以上,社会效益较好,在本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或为地方和行业(部门)建筑工程设计同业协会;
(三)身体健康,能够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罢免;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1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分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本分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本分会工作条例等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本分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协会和本分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协会和本分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协会,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及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提案,报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分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本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分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换届筹备工作组,负责换届筹备和选举工作,拟定换届方案,经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人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二)罢免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分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分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协会、本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三十九条 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
(一)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二)罢免负责人或解聘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协会,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协会,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各副会长在其任期内的分工职责,由会长提出建议,经会长会集体讨论决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按照其分工履职尽责,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出席会长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履行或承担会长会委托和交办的临时性专项职责或工作。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方开展工作;
(二)主持本分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三)出席会长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列席会长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会长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会议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行业、协会的重大会议精神、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研究分析行业发展的宏观趋势、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研究并提出本分会发展的宏观思路和建议;
(四)根据会长建议,决定各副会长在任期内的分工职责;
(五)审议通过本分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报告、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草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负责人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长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会长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历次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四十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协会审核,经同意,向协会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秘书处
第四十七条 本分会设立秘书处,负责组织开展本分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常驻工作人员可招聘或由会员单位人员兼任。
第四十八条 秘书处是本分会的常设机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分会年度各项工作和活动的实施;
(二)向会长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本分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以及专项报告;
(四)负责与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工作联系。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调研课题和采购服务的费用;
(四)开展行业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分会代表协会按照协会会费标准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五十一条 受协会委托组织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二条 本分会的财务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所有收入除用于与协会和本分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三条 本分会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协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分会重大资产配置和处置、大额资金使用,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按协会有关规定属于本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工作条例的修改草案,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草案,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协会审核批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分会经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经2023年5月13日本分会第九届会员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自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完 〉